辽阳县建设项目收费集中征收
暂行办法的通知(摘要)
辽县政发[2006]35号
一、辽阳县县城规划区内建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征收内容和标准
1、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公共建筑90元/平方米,厂房建筑60元/平方米;
2、价调基金2元/平方米;
3、污水处理费2元/平方米;
4、防雷检测费1元/平方米,每层加收160元(按四个点计收)
5、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为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全县统一工程造价为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
6、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8元/平方米;
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9元/平方米;
8、噪声排污费2元/平方米;
(二)减免政策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项目,实行下列收费政策
(1)属外资厂房建筑项目的,免收本办法的各项收费;属外资公共建筑项目的,本办法的收费减半征收;
(2)属内资厂房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减半征收;属内资公共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全额征收。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项目,实行下列收费政策
(1)属外资厂房建筑项目的,免收本办法的各项收费;属外资公共建筑项目的,本办法的收费减半征收;
(2)属内资厂房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按征收标准的40%征收;属内资公共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按标准的80%征收。
3、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项目,实行下列收费政策
(1)属外资厂房建筑项目的,免收本办法的各项收费;属外资公共建筑项目的,本办法的收费按标准的30%征收;
(2)属内资厂房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按征收标准的30%征收;属内资公共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按标准的60%征收。
4、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行下列收费政策
(1)属外资厂房建筑项目的,免收本办法的各项收费;属外资公共建筑项目的,本办法的收费按标准的20%征收;
(2)属内资厂房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按征收标准的20%征收;属内资公共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按标准的50%征收。
二、辽阳县村镇建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征收内容和标准
1、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1)刘二堡
特区规划区内建筑:公共建筑40元/平方米;厂房建筑20元/平方米。
(2)兰家、小屯镇规划区建筑:公共建筑30元/平方米;厂房建筑20元/平方米。
(3)小北河等其它乡镇
及刘二堡特区、兰家镇、小屯镇规划外的建筑:公共建筑30元/平方米;厂房建筑15元/平方米。
2、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8元/平方米;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9元/平方米;
4、价调基金2元/平方米;
5、噪声排污费2元/平方米;
6、防雷检测费1元/平方米,每层加收160元。
(二)减免政策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项目,实行下列收费政策
(1)属外资厂房建筑项目的,免收本办法的各项收费;属外资公共建筑项目的,本办法的收费减半征收;
(2)属内资厂房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减半征收;属内资公共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全额征收。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项目,实行下列收费政策
(1)属外资厂房建筑项目的,免收本办法的各项收费;属外资公共建筑项目的,本办法的收费减半征收;
(2)属内资厂房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按征收标准的40%征收;属内资公共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按标准的80%征收。
3、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项目,实行下列收费政策
(1)属外资厂房建筑项目的,免收本办法的各项收费;属外资公共建筑项目的,本办法的收费按标准的30%征收;
(2)属内资厂房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按征收标准的30%征收;属内资公共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按标准的60%征收。
4、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行下列收费政策
(1)属外资厂房建筑项目的,免收本办法的各项收费;属外资公共建筑项目的,本办法的收费按标准的20%征收;
(2)属内资厂房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按征收标准的20%征收;属内资公共建筑的,本办法的各项收费按标准的50%征收。
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出口企业政策法规
辽宁省对出口创汇企业实施鼓励扶持的优惠政策简介及有关要求 辽阳市优惠政策
辽阳市《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璋若干问题的规定时》
辽阳市利用外资若干政策规定
辽阳县优惠政策
辽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