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辽县政发[2006]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改善利用外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本县情况,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或域外(辽阳市域以外)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在辽阳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60万美元以上或域外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且境外或域外资金全部到位、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以下称外来企业)。本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
凡享受此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及财政补贴等政策均执行先征后返。资金到位后由县财政局、外经局联合审核确认后执行本政策。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对生产型的外来企业实行灵活用地政策,视项目的投资的不同情况采取协议用地办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标准可执行最低价。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按投资额度返还土地出让金:境外资金到位60万美元或域外资金到位2,000万元人民币,返还30%;到位资金每增加1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返还10%的土地出让金,直至全额返还;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对集中入驻县级工业园区的生产型产业集群项目,投资总额合计在2,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投。
第七条
投资完善城市功能的非盈利公益型建设项目,可实行土地划拨政策。
第八条
已经享受土地优惠政策,但经营期限未满10年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视经营年限按比例补交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补贴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资金扶持政策
第九条
新建外来投资生产型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奖励:
(1)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县财政给予50%的资金扶持奖励。
(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赢利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县财政给予50%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国内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社会公益项目,从经营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财政按留成部分的50%用于该企业发展。
第四章 行政事业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外来项目在申办及在建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结建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
)县级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利用境外资金500万美元或域外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实行零收费制度;进入园区的产业集群项目、高科技项目、与世界五百强合作项目实行零收费制度。
第十二条
利用域外资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境外资金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
第十三条
对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以上利用外资项目,由县财政负责50%的验资费用。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的奖励政策:
(一)中介机构引进独资或公益性项目的,由县财政按受益比例给予奖励:单体项目实际利用外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上限不突破5万元人民币;单体项目域外资金实际到位2,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千元人民币,上限不突破5万元人民币;超大项目即:引进境外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域外资金1.2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奖励。以设备形式进行投资的,以设备投资额度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引进境外资金单体项目100万美元以上根据资金到位额度奖励5,000—30,000元人民币。
引进域外资金到位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根据额度奖励10,000—30,000元人民币。
(三)县域企业引进非本企业利用外资项目的,二年内由县政府每年按财政受益比例从该引进项目所得的增值税、营业税的5%奖励给该中介企业。
以上三项奖励不兼得。
第六章
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登记制度。我县行政执法部门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必须经县政府主管外经贸领导同意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填写市监察局制定的《行政执法检查、罚款、收费登记卡》,并按照《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超出规定部分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第十六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代办制,提高办事效率。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承办的审批事项要在一周内办结,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建立主办部门代办制,在15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及时受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在县外经贸局设立外企投诉中心,对外来企业和外商的投诉,县外经贸局应在1周内给予公正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由县外经局确认并协调市有关部门免费为外资企业公务车辆办理辽阳所属收费口的免费通行证;公安部门加强对企业周围治安环境治理,确保投资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交警部门为外资企业公务车辆办理通行证,无严重违章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免费为常驻外来投资者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外来投资者子女可免费择校入小学、初中,报考县重点高中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九条
对在辽阳县投资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依据有关规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或聘请为县政府经济顾问。
第二十条
引进境外资金1,000万美元、域外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辽阳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出口企业政策法规
辽宁省对出口创汇企业实施鼓励扶持的优惠政策简介及有关要求 辽阳市优惠政策
辽阳市《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问题的决定》
辽阳市利用外资若干政策规定
辽阳县优惠政策
辽阳县建设项目收费集中征收暂行办法 |